学校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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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审计处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10-31     来源:审计处      点击数:

西医发[2012]94号

第一条为了监督、评价我校科研经费收支的合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科研经费的有关规定及合同,以及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等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收支情况及其使用效益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凡列入我校科研计划的国家级、部省级、局(市)级、校级等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等均纳入我校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四条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 学校审计处自行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以下简称“自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学校审计处牵头,学校科研处、人事处、发规处、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参与,综合考虑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单项科研项目经费的额度、项目的重要性,以及经费负责人的意见等,提出的科研经费审计立项及实施审计。立项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校内相应经费主管部门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展开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或审计部门认为必要直接根据科研经费审计立项展开科研经费审计。

(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审计处的安排,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五条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决算审签项目的主要审计内容。

1.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2.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的问题;

3.科研经费决算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

4.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自审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的主要审计内容 。

1.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

2.上级拨款经费、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经费的资金到位情况;

3.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使用过程中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4.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和存在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违规违纪问题;

5.用科研经费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相关采购、招投标规定,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6.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7.科研经费项目实施完成后是否达到项目立项申请书中提出的预期成果及效益;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自审的项目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实施过程中科研处和相关单位应支持配合审计处工作。

(二)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用在被审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学校自审项目的审计程序。

1.自审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科研处每年年末报来年到时结题项目单,审计处在每年12月底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时,据情况安排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经校领导批准后生效,如需调整年度科研经费审计项目计划,须经分管审计处的校领导批准。

2.对已列入经校领导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中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审计处需及时告知科研处、财务处、相关院系或单位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必要时审计处要组织上述部门和个人召开审前沟通会,告知计划审计项目,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提出审计要求,协商具体审计事宜。

3.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至少在实施审计前3天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项目的负责人,并抄送该项目的校内相关主管单位和财务处。

4.项目负责人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5.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相关院系或单位以及科研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应通报科研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并向校领导报告。

6.审计处自收到完整的审计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征求科研主管部门意见及相关院系意见。审计处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二)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审计处根据与科研主管单位商定的年度工作计划或临时工作安排(经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规范程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明确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各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

2.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负责人、相关科研主管部门及相关院系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审计费用从被审项目的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的批复预算;

2.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3.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

4.经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二)自审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等;

3.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等);

4.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5.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6.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7.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8.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

9.若被确定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负责人同意支付审计费用承诺单。

以上4-9项资料,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签署书面确认单。

第九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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