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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审计处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3-03     来源:审计处      点击数:

关于印发《西安医学院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医发〔2017〕8号

行政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附属医院:

《西安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经2017年1月 3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西安医学院

2017年1月9日

西安医学院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陕教审〔201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以学校名义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修缮、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学校工作安排,对基本建设、修缮工程从项目立项到竣工决算全过程的管理活动及有关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有效控制和合理反映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的内部审计监督活动。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

(一)工程预算造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审计;

(二)工程预算造价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或造价不足 100 万元,但工程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陕西省教育系统审计项目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陕教审[2012]7号)规定和要求办理;发生的委托审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校年度投资计划;

(二)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资金是否落实;

(三)建设工程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修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五)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需要的五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招标;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基建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统一意见并签字,验收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时,由基建部门提出建议及解决办法,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参与全过程。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 (1)变更、签证等资料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要求;(2)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3)暂估价调整是否合理;(4)费用计取是否规范;(5)甩项工程是否减项处理;

(二)审计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1)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2)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3)施工用料发生变化;(4)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5)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6)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7)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8)计划外工程项目;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非新建工程项目在正常范围内的变更签证累计金额在该工程中标价的 10% 以下或变更后累计投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预算范围内严格按规定控制;若超过该工程中标价 10% (含 10% )或变更后累计投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由工程主管部门落实经费预算,写出详细情况说明,报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校领导批准同意。新建工程项目的变更、签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单位相关制度严格管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书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各项支出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

(四)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五)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向学校审计处提交完整的工程项目送审资料。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由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管理部门审查;管理部门审查结束,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向学校审计处报送。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实施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意见书;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规定的,经项目管理部门、审计处、施工单位三方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规定的,经项目管理部门、审计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施工单位四方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工程主管部门依据审计意见书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内部管理问题,审计处向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管理建议,督促整改并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工程主管部门应按要求时间向审计处反馈落实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审计处组织进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

第五章 报送资料

第十二条 送审必须报送的资料:

(一)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经费来源及拨付款数额;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标、商务标)(包括电子版)、投标承诺书、中标会签单 ;

(四)经招投标主管部门审定的合同或协议;

(五)初审过的工程结算书(盖有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含电子版);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入库资料,施工方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甲方认价单等;

(六)工程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现场签证须有甲、乙方及监理三方签字)、施工联系单、计费凭证等;

(七)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八)竣工验收报告;

(九)其它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基建部门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六章 审计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得再进行补充或修改相关资料,审计处另有要求除外。确需补充的,须经审计处、基建处及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相关内容并报校领导批准后方能调整修改,否则审计处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送审工程项目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送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各单位需要在指定日期报账的工程项目,应提前一个月报送审计。

第十六条 送审工程项目资料必须由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由经办人填写送审项目资料移交登记表;所有送审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对不按要求送审或送审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审计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基建部门提供补充资料及答疑事项的,基建部门必须在10天内予以提供或答复。超过规定日期未提供补充资料或答复的,审计处将退回所有送审资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送审部门承担。

第十八条 送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协调监理方、施工方指定的专人,负责对工程结算材料的报审、核对、现场勘验、谈判、审计报告接收等事宜。

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审计处通知基建部门进行核对,基建部门应在5日内与审计部门核对完毕,超过 14 日不进行核对的,视为同意工程结算审计结论,审计处将据此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条 符合工程结算审计范围的项目,未经审计,一律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审计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权益、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等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归档审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审计过的项目,学校可按规定利用其审计结果,一般不安排重复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1月9日起施行。原《西安医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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